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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离婚前转移财产离婚时财产可不分或少分

时间:2021-06-08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9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20年1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20年1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21年2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自2019年5月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21年1月该账户余额为200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9年4月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随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三、裁判思路及法律依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本案中,雷某某于2019年4月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