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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应该怎么办理离婚

时间:2021-04-22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按着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但是女方若是自己提出离婚的强烈请求时,法院也是会受理的。接下来就由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怀孕期间应该怎么办理离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怀孕期间应该怎么办理离婚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如果怀孕期间女方要求离婚;或者因女方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相互协商,直到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时,就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实现在怀孕期间离婚的目的。

  3、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在这期间起诉离婚的权利。

  二、与离婚纠纷相关的案例介绍

  十年前,冯某选择了背井离乡,跟随年长自己十三岁的张某来到北京,过着漫长的同居生活。如今,冯某已是三个孩子的母亲,但对方仍不与她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无故不回家,对孩子不闻不问。冯某无力独立抚养孩子,一气之下拿着孩子出生证明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之日。被告张某辩称:其与原告冯某无婚姻关系,并称自己非三个孩子的父亲,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法律分析:   亲子鉴定确认张某系三个子女的亲生父亲。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居关系,并生育三个子女,均未成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冯某三个子女抚养费1800元(即每个孩子600元),分别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是一则特殊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首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原告冯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予以受理。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以上就是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怀孕期间应该怎么办理离婚的相关内容。虽然男方不得主动提出,但是女方要是有重大过错的,男方还是可以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咨询更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