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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由哪个抚养?根据上面定的

时间:2021-03-22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夫妻离婚孩子哪个抚养要根据混已发对于孩子的抚养相关规定来决定,双方也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协商约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般非结婚婚生育的子女均享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那么夫妻离婚孩子由哪个抚养?根据上面定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夫妻离婚孩子由哪个抚养?根据上面定的?

  子女归谁抚养要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决定。具体有以下几个办法:

  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严重不良恶习,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子女,男方表示要求抚养子女的。

  4、子女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离婚后女方因无固定住所,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外出打工等等。

  5、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7、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

  8、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9、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0、子女随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虽然从法律上进已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个别子女由于身体素质、智力发育的原因,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对这种情况就不宜按照子女的意见决定其随父或随母生活。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一般由生父母抚养。当继父或继母要求继续抚养教育时,其子女已满十周岁并表示愿意随继父或继母生活的,也可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以此为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的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韩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a归原告韩某和儿子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7月,被告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年现关押于某监狱。2009年12月28日,韩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生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因被告金某被关押于监狱,故法官到监狱开庭。庭审开始时,被告金某担心原告韩某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之后,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触情绪很强烈。后经过调解,被告金某的心结被打开,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儿子随原告韩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难点不在于抚养关系的变更,而在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单独处分子女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此款规定,即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除为子女的利益外,也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此规定,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损害子女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金某对原告韩某可能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利益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韩某处分房产a的前提是必须为了儿子的利益,否则,被告金某作为儿子的另一位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a的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原告韩某赔偿相应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孩子由哪个抚养?根据上面定的的相关规定,结婚婚生育的子女均享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管是谁都不能加以危害或者歧视他们。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