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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违约金应该怎么样约定?约定的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1-03-21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离婚违约金一般是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签订的,但是在一些关于离婚的违约金的约定中显示出极少数人会在婚前也定离婚的违约金。离婚违约金的约定方法一般是在双方协定之后先行的签订文件,那么离婚违约金应该怎么样约定?约定的方法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离婚违约金应该怎么样约定?约定的方法有哪些?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

  当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时,另一方除了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同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

  有人会认为,婚姻案件是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的纠纷,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完全相同。因此,将《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种类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于婚姻案件中是不合适的。

  但我个人认为,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确。

  因此,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人民法院调整的法律风险。

  二、离婚违约金的相关案例:

  [案情]

  2002年李某的丈夫刘某从单位分得两居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当时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了此住房。刘某在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单位统一要求购房职工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购房人应当自购买住房后继续为单位服务5年,服务满5年的,发给产权证;服务不满5年的,每差一年,须向单位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现李某因与刘某感情不合,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与丈夫离婚,房产将如何分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房现属于单位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刘某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后要继续为单位服务,服务期满才能发给产权证。刘某现在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此房也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房应属于刘某独自所有。理由是,刘某虽未取得产权证,但这并不能改变购房人拥有房屋产权的事实,就算刘某今后违约,只要支付了违约金,刘某可以不交回房产,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一旦发生违约,单位必向李某索要违约金,刘某不能不履行义务而享有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与刘某共同分割。理由是,此房是在李某与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房也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违约金应该怎么样约定?约定的方法有哪些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协定之后先行的签订文件,离婚时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划分。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