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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关于家暴怎么样认定

时间:2024-07-16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一、离婚案中关于家暴怎么样认定

  家暴这样认定: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是什么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都有什么方式

  提醒您,离婚都有如下方式:

  1.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即一方要求离婚,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