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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女方能得到哪些赔偿

时间:2024-01-18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一、夫妻离婚女方能得到哪些赔偿

  夫妻离婚女方能得到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在离婚时出现以下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等。但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没有出现法定过错,在离婚时并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什么条件下孩子归女方抚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离婚时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